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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債文件整理:35、47、14、134、150、226及99號文丨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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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164 更新時間:2026年01月16日13:34:26 打印此頁 關閉

35號文、47號文、14號文、134號文、150號文、226號文以及99號文接連出臺,引起市場廣泛熱議和討論,由于這些文件屬密文尚未公開,以下僅為結合公開信息整理要點,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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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35號文

(一)文件要點

1、目的與背景

《關于金融支持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指導意見》(35號文)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資平臺等地方債務風險,要求支持重點省份融資平臺今明兩年債務存量化解;嚴控融資平臺各類債務規模新增,引導債務規模與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財力匹配。

2、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ZZ局會議部署,落實化解地方債務風險方案,嚴格控制增量債務,穩妥處置存量債務。基本原則包括統籌協調、上下聯動,分類施策、突出重點。

3、融資平臺債務定義與范圍

明確融資平臺債務的定義,包括貸款、債券、非標等金融債務,排除隱性債務和未納入隱性債務但須由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

4、債務風險化解措施

提出多種措施,如債務重組、債務置換,支持今明兩年到期的融資平臺債務,特別關注重點12省份。

5、嚴控融資平臺債務增量

要求金融機構嚴格控制對融資平臺的新增融資,并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融資的管控。

6、建立長效機制

包括建立融資平臺查詢系統、常規化債務監測機制、完善市場敏感性債務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等。

7、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勵機制建立和不良貸款轉讓核銷政策的優化。

(二)具體要

1、非標融資方面

根據區域不同進行差異化限制,對于12個高風險重點省份要求金融機構配合展期降息,其它省份建議協商展期降息。

(注:上述12個重點省份為天津、內蒙、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

2、債務管控

(1)對于城投標債,明確至少要在2024年以前不出現兌付風險;

(2)未來每個省會根據當地GDP規模與社融增速進行債務管控,如要求債務規模不能超過GDP規模、債券增速不能超過當地社融增速等。

3、央行及國有銀行入場

(1)央行通過設立流動性工具(SPV)來支持城投平臺償付標債,同時省級政府要提供抵押物;

(2)央行設立“緊急貸款”,對地方政府暫難償還的債務(含公開債券及非標貸款)進行“緊急性”的流動性支持,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僅可用于“緊急”事項;

(3)調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0年(原則上),調整后的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國債利率,調整后的還款方式應做到每年還本比例至少達到10%(即十年內要還完且每年都有還本計劃);

(4)對于2024年前到期的相關債務風險化解工作,明確可維持五級分類正常,且不納入征信管理。對于已出問題的債務可自主核銷,相關情況不納入考核。

4、特殊再融資債券及統借統還

(1)除之前明確的1-1.5萬億特殊再融資券正常發行外,再發行萬億規模地方政府債券用于償還工程款等;

(2)12個重點省份可在年度債券發行額度內“統借統還”,支持資質較好融資平臺承接弱資質融資平臺借新還舊債券發行額度。允許省級城投發債償還區縣級平臺的債券。

城投統借統要求,據12個重點省份之一的化債細則顯示

① 統借統還涉及的強資質和弱資質城投均需要在“35號文”涉及的融資平臺名單內,即支持對名單內企業借新還舊;

② 優質平臺發行額度由優質平臺的擬到期額度+弱資質平臺的擬到期額度來確定;

③ 不能跨市場統借統還,交易所和銀行間不能一邊降一邊增;

④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只能從強資質平臺直接流向弱資質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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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47號文

《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47號文)要求“砸鍋賣鐵”全力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在地方債務風險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嚴控新建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清理規范在建政府投資項目。

明確12個重點省份(即債務高風險地區):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除供水、供暖、供電等基本民生工程外,省部級或市一級2024年不得出現政府投資新開工項目。推遲或停止目前使用投資不到一半的項目建設。要求這些省市應盡一切努力將“債務風險降至中低水平”。

1、嚴控新建政府投資項目

除民生類項目及國家級別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外,12個重點省份(亦可稱之為債務高風險地區)的大部分新建政府投資項目均將受到嚴格限制,很難繼續推進。出發點是“防止一邊化債一邊新增”。

(1)原則上不得在交通、社會事業、市政、產業園區、新型基礎設施、樓堂館所、棚戶區改造等領域新建(含改擴建與購置)政府投資項目。

(2)可以通過中央投資、財政資金等予以支持并可依法合規舉債籌措資金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需滿足為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批準,納入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國家有關專項規劃及國家戰略規劃綱要等條件。其它項目確有必要的,均需提級論證、嚴格把關。

(3)獲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納入“十四五”規劃和各類國家區域規劃和戰略規劃的跨省、跨流域和保障人民財產安全的重大項目,以及本輪穩住房地產的抓手三大工程---保障房建設、“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城中村改造)項目等,仍可按原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通過中央投資、財政資金等予以支持保障,同時可以依法合規舉債籌措資金。

2、嚴格清理規范在建政府投資項目

對存量項目進行清理,總投資完成率低于50%的大部分項目要緩建或停建(尤其是低于30%),總投資完成率高于50%的小部分項目要緩建或停建。

對于那些總投資完成率已經超過一定比例且被緩建或停建的項目,必然會在后續處置中產生一系列經濟或社會問題,不過47號文明確地方政府要承擔解決這些問題的主體責任,即存量項目清理和風險化解均由自己解決。因此,這12個重點省份的壓力將非常大。

重點省份要按照工作進展情況對本地區在建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估,確定續建、緩建或停建。

可以續建的項目: 

(1)總投資完成率超過50%且已落實后續建設資金,并視情況優化建設方案、壓縮投資規模的; 

(2)項目總投資完成率未超過50%,但經省級政府嚴格審核論證背書的。

應當緩建或停建的項目:

(1)總投資完成率超過50%但存在重大問題的; 

(2) 總投資完成率超過30%但未超過50%的,原則上應當緩建; 

(3) 總投資完成率未超過30%的,原則上應當緩建或停建。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緩建項目過渡計劃,明確管護任務、復工條件等,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重點省份各級人民政府要妥善處理緩建、停建項目存量融資,依法保障項目投資人、債權人合法權益,防止出現金融債權懸空,不得逃廢債務,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

47號文意味著,12個重點省份的2024年新開工項目在審批環節將會變得非常嚴,除符合規定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民生工程項目外,其它項目若要新建基本均要提級論證、嚴格把關。按照一貫地執行邏輯來看,這一基調總體意味著,12個重點省份2024年的新開工項目基本會被一刀切地停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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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14號文

據悉,在2月23日國常會后,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統籌做好地方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14號文),核心內容是35號文之外的19省份可自主選報轄區內債務負擔重、化債難度高的地區,以地級市為主,獲批后參照12個重點省份的相關政策化債

14號文明確了這19個省份選報地級市的條件:

1、核心的一條是區域債務率的高低

2、地級市所轄融資平臺的金融債務也有具體的標準要求,以上報的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數據為準。

3、主要看地級市平臺金融債務的絕對規模,以及占該市GDP的相應比重。

不設硬性指標,即19省份中不要求每個省份至少選報一地級市作試點的硬性要求。

如果19省份部分地區自主申報納入化債試點,或許能申請債券統借統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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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134號文

2024年7月30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要完善和落實地方一攬子化債方案,創造條件加快化解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風險

一位接近政策層的人士指出,之前政策出臺有點倉促,落地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

而優化或者"補丁"的政策即為最近市場流傳甚廣的“國發(2024)134號文”,主要內容有:

(1)將35號文由2024年底延期至2027年6月。

(2)明確重點省份的非持牌金融機構債務、非重點省份的非標和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債務也可以進行債務置換和重組。其中,這里的債務不包括民間借貸、企業拆借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籌集的資金(主要指定融等)。

(3)不允許新增1年以內的境外債,且明確境外債可以用境內債來做借新還舊。

(4)地方政府需要對退出平臺后的城投做至少1年的風險監測。

"134號文"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延長“35號文”的適用期限:

此前"35號文"提到,主要解決重點省份城投2023年、2024年到期的債務;

"134號文"將2024年末延期至2027年6月。

按照此前ZY部署的十年化債計劃(2018年至2028年),目標是全國在2028年前實現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清零。

二是拓寬了城投非標債務置換和重組的債務類型及區域范圍。

“35號文"所稱的非標債務,是指融資平臺通過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除銀行貸款外),以及金融租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收購及重組借款對應的債務,但不包括民間借貸、企業拆借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籌集的資金(定融)市場稱之為“雙非"債務;

區域從原來的12個重點省份拓展至非重點省份。

三是不允許新增一年以內的境外債,境外債可以適度考慮用境內債來做部分借新還舊。

此前,在一攬子化債方案及“35號文"背景下,城投境內發債收緊,除了12個重點省份城投不得境外發債新增融資,很多城投轉向了無需監管部門審批、啟動快的“364天"境外債,但這個渠道很快被監管叫停,"134號文“對此予以明確。

四是城投退出地方融資平臺名單后,地方政府對該主體要有至少一年的風險監測期。

此前,"35號文"對融資平臺的退出程序表述為,融資平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退出,退出時仍有金融債務的,應征得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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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置換難點

2024年7月30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要完善和落實地方一攬子化債方案,創造條件加快化解地方融資平臺債務風險

之前政策落地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

關于非標債務的置換“134號文"規定了較為嚴格的五大條件,只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的債務才可以納入置換范圍。這些條件包括:

一是債務范圍:需要是已納入“331”口徑范圍內,即統計時間節點為2023年3月31日的有息債務;

二是債務類型:需要是對于非持牌金融機構持有的債務,不屬于隱性債務或未納入隱債但由政府償還的債務,也不屬于企業欠款、民間借貸、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集資等非金融或非法金融活動形成的債務;

三是債務向上穿透的資金來源為持牌金融機構;

四是滿足債權債務關系清晰、對應資產清楚、項目具備財務可持續性、化債方案明確、抵質押物充足等條件;

五是短期償債流動性壓力較大。這些限制條件相當嚴苛,符合條件的非標債務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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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號文:明確退名單截止時間

“150”號文 

1、8月27日,央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聯合發布150號文,里面明確提到退平臺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屆時將由省級政府認定并向主管部門申請退名單;

2、150號文要求,退出平臺名單應征得2/3債權人同意,要求該步驟中不同意平臺退出名單的債權人應出具相關證據,“并由地方政府審核證據、給出判定意見”;

3、相關證據就是要么證明企業還有隱債,要么證明企業還承擔政府融資職能;

4、27年6月末完成的話,相當于之前的10年隱債化解任務提前了半年;

5、對債權人而言,同意退平臺不用舉證(而且一段時間不回復是否同意,視同同意),而不同意則需要舉證,而且舉證需要地方政府“給出判定意見”,因此退名單是未來兩年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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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號文:加快置換城投平臺非隱債務

2024年12月11日,央行、金管總局、證監會非公開下發《關于嚴肅化債紀律 做好金融支持融資平臺債務風險化解的通知》(銀發〔2024〕226號),敦促金融機構加快置換城投平臺非隱債務。

(一)嚴肅化債紀律

226號文出臺的背景就是SD公務員個人貸款,購買定融,借給財政化債,然后定融違約,相關人員進京導致。所以強調債要化,但是要講紀律,金融機構要合規提供化債資金。

(二)金融機構要積極參與非標債務的化解

226號文本質就是要求落實“35號文”與“134號文”的要求,“ 35號文”已經明確重點省份的非標(持牌金融機構)是可以置換和重組的,“134號文”打個補丁,囊括了重點省份非持牌金融機構的非標,以及非重點省份的非標,兩個文件加起來就給銀行置換所有非標提供了依據。但是實踐中推進太慢,銀行沒有動力置換非標,所以這個文件就是催銀行趕緊搞非標置換。

(三)金融機構對退平臺企業一視同仁提供融資,但不能依據政府信用,“打破城投信仰”

退平臺以后銀行提供流貸等新增信貸融資沒有障礙,實操中就有以給退平臺公司新增融資作為特殊再融資債提前償還隱債的談判對價。退平臺以后能新增發債嗎?還是不行,因為一開始就不在名單內的主體,只要債券審批機構認定你是城投,就不能新增發債,現在退平臺的企業肯定是和這些名單外企業一視同仁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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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號文:明確退重點省份流程及要求

退出重點省份:文件出臺的背景就是地方政府在“化債”的同時,還要求發展,所以要提供一個退出重點省份的路徑:

退出路徑: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向國務院報送請示。

退出標準:隱性債務率(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余額/地方綜合財力)應不高于除北京、上海、廣東外 16 個非重點省份中隱性債務率較高的8個省份的平均值;(分子分母均為前一年數據,8個省份平均值以財政部認定為準)

本地區金融債務/GDP 低于 10%;(分子分母均為前一年數據)

評估具備化債能力,不再適用重點省份相關化債政策支持后,確保有能力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退出進度:2025 年一季度申請退出時,最近一個月底融資平臺數量較 2023 年3月底累計壓降不低于 40%;2025年底、2026 年底融資平臺數量分別較 2023 年3月底累計壓降不低于 75%、90%;2027年6月底前實現融資平臺全部退出。

退出后續要求:融資平臺退出后,其債務作為市場化經營主體債務,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理不納入融資平臺金融債務,不再適用 47、35、134、14號文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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